学籍学位
各二级单位:
根据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第 34 号令)和 《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<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>实施 工作的通知》(渝学位〔2013〕3 号),为建立良好学风,提高学 位授予质量,学校特制定《重庆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 细则(试行)》。该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届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重 庆 大 学
2014 年 1 月 9 日